21部门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据介绍,《合作备忘录》中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同时,还明确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及操作程序。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联合惩戒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或者解除惩戒。
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21个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开展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围绕推进联合惩戒措施的有效落实,重点加强各部门间密切协作,制定《合作备忘录》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促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推动出台并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收集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加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