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梁新星报道 为有效解决保障房建设资金问题,陕西省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发行主体,今年已经成功发行了 24.775 亿元私募债。 保障性住房私募债资金是指由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
本报讯记者梁新星报道为有效解决保障房建设资金问题,陕西省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发行主体,今年已经成功发行了24.775亿元私募债。
保障性住房私募债资金是指由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私募债所募集取得用于市县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的资金。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私募债项目资金管理,管好用好私募债资金,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私募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保障房私募债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保障房私募债资金应专用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材料中已确定的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及省保障房市县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申报项目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资金的及时归集及偿还,私募债资金到期前3个月,各市(县区)政府应向债权人偿债资金专户归集资金。第一个月归集至应还款总额的30%,第二个月归集至60%,第三个月归集至100%。
《办法》明确了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债权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债务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为资金监督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考核办法》予以监督执行;逾期未还融资款项将由借款市县政府抵押资产收入先期归还,缺口部分由省财政厅从对资金使用人支付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扣除,直接划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债账户。
陕西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将加强对保障房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每季度一次)或不定期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项目偿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都要监督检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年末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审核认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并将检查结果于次年度1月中旬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