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即将从“意见”上升到“法规”阶段。昨天,住建部公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合同中若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跳涨租金
无约定房主不得单方提高租金
住建部表示,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第二部分,要求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而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这也就意味着,租房期间房主要求“跳涨”租金,不同意就要求搬走的行为,今后将是违规的。
二房东
自然人转租有次数规模限制
目前的北京租房市场,存在着小中介伪装成承租房屋的自然人,再以”二房东”的身份将房屋转租的现象。除非发生租金纠纷,转租房屋的全程中,这些小中介都会刻意隐藏自己的中介身份,租房人也经常因此而上当。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这种名为“二房东”、实为经纪人的情形,也予以了限定。文件提出,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虚假房源
交易平台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对于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也明确了其应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地说,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信息发布者要求赔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信息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另外,若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现信息发布者存在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住建部首次出台法规,为后续租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基础。”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政策内容的最大亮点是,对于租赁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都进行了行为约束,有助于租赁市场流通性机制的更好建立。
本报记者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