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人所需的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2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月2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3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S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中标公告公布后,同样参加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H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H公司在书面质疑中称,S公司所投产品只有4项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余技术指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怎能成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给H公司书面答复称会依法处理,但未对S公司质疑的内容作出正面回应。S公司对答复不满,决定提起投诉。但S公司还未来得及向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再次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二次答复中表示,该项目将做废标处理,但未明确废标原因。次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审后认为原中标结果无效,将择日重新组织招标。
3月28日,H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H公司的投诉事项有两方面:一是原中标候选人S公司所投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却中标,说明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问题;二是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明确,对质疑诉求未做正面回应,在第二次答复时也没有明确废标原因,要求当地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经调查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主要参考了S公司的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且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存在瑕疵,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问题引出
1.哪些情形下可以重新组织原评标文员会进行复审?
2.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做好质疑答复?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采购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作了严格的限制,除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本案例中,从采购代理机构对S公司所做的第二次质疑答复得知,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评审或复核。若该项目本身并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违法。政府采购有法定的采购程序,采购代理应当按法定程序操作,任何超越程序的情形都是违规的。一旦违规,采购代理机构将面临通报、停业甚至被取消代理资格等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两大救济渠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就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受托范围或者职责权限的,采购人、评审专家有责任配合答复。
一般而言,采购代理机构只需就供应商质疑的事项进行答复即可,无须将处理质疑时发现的其他情况进行扩大说明。在很多业界人看来,现在很多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时之所以会出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制度规范。可喜的是,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财政部已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正式稿一旦确定并通过,将有效解决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答复却“答非所问”的问题。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时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不能涉及商业秘密,二是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三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