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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新规推进保障安居工程建设 责任终身制“保障”保障房--中国房地产发展投资协会

   核心提示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 40 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首先确保用地供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监督。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本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共推保障房建设。

   新商品房可配建公租房

  根据方案,本市将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 40 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同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此外,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

   10% 土地出让金支持保障房

  方案中还明确,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首先,确保用地供应。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其次,将增加政府投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 10%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 0.9 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5 年。同时,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保障房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

  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应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准入 加强使用管理

  《方案》中明确,要规范准入审核。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 12 月 25 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至 5 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非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 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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