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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资产拍卖疑云 10亿缩水2亿

因为几百万元的欠款,资产达数亿元的浙江贝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遭遇了一场看不懂的拍卖。 如果不是几百万元欠款引发的蝴蝶效应,今天的浙江贝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很可能...

 因为几百万元的欠款,资产达数亿元的浙江贝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遭遇了一场看不懂的拍卖。

  如果不是几百万元欠款引发的蝴蝶效应,今天的浙江贝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很可能成为浙江嵊州民营企业中的旗舰。然而,如今的“贝斯特”已经名存实亡,其位于嵊州市浦南大道368号的厂区里杂草丛生,狼藉一片。

  “贝斯特”是由浙江宝利皮革、香港金利集团、逸基集团合作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在当地招商政策的吸引下,祖籍浙江嵊州的蒋斐祥与美籍华人陈光侠回乡投资创办了这家公司。

  “人老了,就会想到叶落归根,也想为家乡做点贡献……”身为“贝斯特”掌门人,年逾古稀的蒋斐祥竭力控制着自己的情绪。据他介绍,在公司全员的共同努力下,企业一步步走向正轨,资产累计达10.2亿元。

  然而,正当蒋斐祥和其他股东还在为贝斯特公司谋划发展蓝图时,不料“冰山”突现。

  突遭起诉

  2008年3月18日,“贝斯特”与中国农业银行嵊州市支行(下称“嵊州农行”)签定了一年期的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950万元,其抵押物为所持有的嵊州国用(2004)字第1—4007号土地使用权。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10月21日,“贝斯特”未能按照协定将贷款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嵊州农行。

  “其实离贷款到期日还有半年时间,但嵊州农行却急于在2008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蒋斐祥回忆。

  同日(10月21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做出“(2008)嵊民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诉,将解除财产保全。”

  令蒋斐祥匪夷所思的是,15天后嵊州农行并未起诉贝斯特公司,而是直到2009年4月3日才提起诉讼。此时距法院裁定的解除“贝斯特”财产保全日期,已经过了100多天。

  “由于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我们被整体查封,企业全面停产,也就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蒋斐祥表示,“贝斯特”曾与多家企业进行了重组洽谈,但未获批准。

  2009年6月5日,嵊州法院做出“(2009)绍嵊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贝斯特”违约构成:“如贝斯特不能于10日内付清费用,农行可就贝斯特的抵押物‘嵊州国用(2004)字第1—4007号土地使用权’拍卖款优先受偿。”

  被拍卖

  “703号判决”像是推倒了多米诺骨牌的那只手。随后,多家银行介入。贝斯特公司进入拍卖程序。

  2009年9月2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做出“(2009)绍嵊法鉴执评委字第90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委托嵊州信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信元公司”)对“贝斯特”进行评估。

  2009年9月8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做出“(2009)绍嵊民执字第2846号执行裁定书”,将拍卖的范围扩大到贝斯特的所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机器设备和14960只轮毂产品。

  2010年12月15日,“2846—1号裁定”直接变卖轮毂14000只;2010年12月17日“2846—2号裁定”直接变卖成品960只,半成品12348只。

  贝斯特股东认为,以上两个变卖产品的裁定,都没有经过正规评估程序,而且变卖轮毂价款足以支付703号判决书裁定的执行款。然而,价值近2500万元的轮毂款在嵊州法院账上变成了2013975元。

  2011年1月17日,“绍嵊法鉴执评委字第2号司法评估委托书”并未理睬“贝斯特”关于信元公司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抗议,再次指定嵊州信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据贝斯特公司股东反映,信元公司将贝斯特公司10.2亿元资产按非市场价评估为不足2.5亿元。

  2011年6月2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巧合的是,贝斯特企业的拍卖买受人——浙江中工机器有限公司也于当日在香港注册。6月16日,法院拍卖规定的拍卖咨询及现场展示当日,该公司同样选择在嵊州注册。

  2011年6月22日,“贝斯特”被整体拍卖,其价格锁定在2.1亿元。

  2011年7月26日,“2846—4号执行裁定书”生效。蒋斐祥发现,此次拍卖的买受人正是浙江中工机器有限公司。

  程序存疑

  拍卖结束了,但质疑一直不断。

  2011年7月26日,中国市场学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业委员会就该公司提交的重组、拍卖、执行等资料,邀请专家进行了论证。 专家认为,2011年的司法评估委托书违反了最高法(2009)16号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与会专家说,“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专家表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来看,嵊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亦未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无法保障程序正义。

  嵊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斌表示,当时是考虑要尽快解决问题,而信元公司对“贝斯特”比较熟悉。

  而关于拍卖,根据相关规定,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它新闻媒介发布,而拍卖活动应该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4月25日上午,《民生周刊》记者来到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几经周折后,在该局档案室见到了拍卖备案资料。资料显示,发布拍卖公告的媒体为《今日嵊州》,而记者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并没有发现该媒体的备案信息。

  不仅如此,主持该拍卖会的注册拍卖师备案资料以及为拍卖活动所缴纳的保证金银行票据亦未备案。

  记者就上述拍卖问题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他表示,2001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备案内容。此外,司法拍卖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规定(2009年)。上述规定对公告和保证金等都做了详细规定。“综合分析,上述拍卖违法违规。”

  带着上述问题,4月25日下午,《民生周刊》记者来到了嵊州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以主管副院长不在为由拒绝了采访。26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回函本刊,但并未就上述问题给予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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