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明确保障房质量安全责任--中国商业地产开发协会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规范了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和备案管理。
《办法》对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主要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在一个保障房项目担任负责人;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保障房项目从事监理活动;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保障房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办法》明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依法加大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工程质量管理混乱、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资质、执业资格降级或吊销的处理,停止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且1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房工程。属区外进宁的企业清出宁夏建筑市场,5年内不得在区内从事建设活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记者 颜景春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