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居房申请将采取“轮候制”--中国商业地产开发协会
市住建局发布征求意见稿,力争7月上旬正式实施
今后,深圳的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将实行轮候制。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力争7月上旬正式实施。根据《办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有深圳户籍,同时,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5年内未转让过任何形式的住房。
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市住建设局网站(http://www.szjs.gov.cn/)上公布,市民可在6月24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zhengzd1982@163.com)的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市住建局。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须具有本市户籍
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居型商品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并指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须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申请人申请本市住房保障。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者,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称。
首次轮候以入户与首次缴纳社保时间排序
据悉,深圳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通过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轮候分为首次轮候和日常轮候。首次轮候将针对深圳存量的住房保障对象开展的集中受理轮候申请。以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时间与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中较早的一项确定其轮候顺序。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或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确定轮候顺序。
确定轮候排序时间相同的申请人,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抽签确定各自轮候顺序。首次轮候的起止时间由市主管部门在首次轮候申请受理公告中予以明确。
首次轮候截止后,安居型商品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以市或区主管部门发放受理回执时间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申请人之后。
在轮候期间,轮候在册家庭、单身居民的户籍、住房、家庭人口、学历职称、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或区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经审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撤销轮候。同一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轮候或在册轮候。
“轮候期一般在三年左右,申请人进入轮候册后,争取在三年内,使其购买到满意的安居型商品房。”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三次“入围”而未选房者原轮候排序作废
为进一步提高安居型商品房配置效率,体现安居型商品房的保障属性,深圳借鉴了香港公屋的做法,将选房结果和轮候资格挂钩。
入围选房的家庭、单身居民放弃选房的,由排位在后的家庭、单身居民依次递补。选定住房后,认购人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当场签订认购协议书,缴纳认购保证金。市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认购家庭、单身居民相关信息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认购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抵扣购房款。
三次入围选房而未选定住房的、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申请人,其原轮候排序作废,需继续轮候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对残疾人、60岁以上(含60岁)鳏寡孤独老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予以在轮候和配售两个环节均给予政策倾斜。即在轮候环节,可不受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限制,直接参与轮候;在配售环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指标,向这个特殊群体定向配售安居型商品房。
值得关注的是,已购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买人家庭人数增加,如符合调换条件的,还可申请轮候调换安居型商品房。在签订新安居型商品房购买合同前,应与市主管部门签订原安居型商品房回购协议,在新购安居型商品房符合入住条件3个月内退出原安居型商品房。
摘自 《深圳商报》 记者 李秀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