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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擅自“住改商”罚你没商量--中国商业地产开发协会

        小到一条路,大到一座城,城乡规划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召开,合肥市规划局局长王爱华作了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报告,并提请审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改变容积率或开听证会
  今后,小区内一草一木的改变很有可能都要听取您的意见!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扩大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条例(草案)》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和规划条件的修改都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据悉,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此外,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控制要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也包括在内。
  对乡村违法建设“亮剑”
  针对乡村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要求,“在乡和村庄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对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并新建村民住宅的,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时,鼓励集体集中建房;在村民个人自建住房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村民住宅建设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集中建房的,不得单独申请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照规划要求单独申请建房。
  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临时建筑有了新“约束”
  《条例(草案)》加强了对临时建筑管理和规范。要求,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同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条例(草案)》还特别提出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法律责任。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摘自 《合肥晚报》   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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